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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25-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正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Zhong Zheng University - 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由江西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国立中正大学、国立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学院、井冈山大学四个时期的校友发起成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联络和服务校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励校友参与和支持母校建设,促进共同发展。传承母校精神,广泛凝聚力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内。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增进友谊,开展合作,推动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充分发掘校友资源,积极开展学术咨询和科技开发活动,依法开展有偿服务。

(三)促进各地校友会的建立和建设。

(四)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推荐优秀考生报考母校;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五)服务校友,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协助做好校友返校聚会的有关工作。

(六)征集校友回忆录,编辑出版校史资料和《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宣传母校的办学成就及校友的工作业绩。

(七)积极创设校友基金,统筹管理校友捐赠及以此为基础设立的校友基金。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前国立中正大学、国立南昌大学(含合并前的江西工专、江西农专、江西水专、江西体专)、江西师范学院、井冈山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以及并入江西师范大学的江西金融职工大学、江西银行学校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干训生、中专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考生和各类肄业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

(五)在上述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工,聘请的外国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八条 非本会校友会员而对江西师范大学及其前身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咨谋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以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校友通讯》投稿;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多渠道筹措经费;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母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地校友会负责人以及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的1、3、5、6、7、8、9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挂靠母校校友工作办公室。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条件成熟可设立分支机构(即分会),报本会审定。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分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校友活动:分支机构应负责组织本地或本区域的校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会、座谈会、讲座等,以促进校友间的交流和合作;

(二)联系与服务校友:保持与校友的紧密联系,了解校友的需求和动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同时,收集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校友总会;

(三)执行校友总会的决议和任务: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校友总会的各项决议和任务,确保校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发展会员:积极发展新会员,壮大校友会队伍,提高校友会的影响力;

(五)筹集资金:协助校友总会筹集资金,支持母校和校友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加强与海外校友的联系,积极筹备海外校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拨款资助;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捐赠;

(三)会员交纳会费;

(四)本会依法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